公告日期:2018-11-19
-1-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8〕 66 号关于对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广州嘉业伟城商业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B 股证券简称:凌云 B 股,B 股证券代码: 900957;广州嘉业伟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于爱新, 时任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连爱勤, 时任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陈新华, 时任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根据《关于对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7〕 107 号)查明的事实,广州嘉业伟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伟城)为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 B 股或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系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2016年 8 月 11 日,凌云 B 股的全资子公司靖远德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远德佑)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向嘉业伟城提供无息借款 4,00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15%。 当年 8 月 30 日,嘉业伟城向靖远德佑归还了当笔借款。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向关联方嘉业伟城提供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公司与嘉业伟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于爱新,同时作为控股股东嘉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连爱勤和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新华分别作为公司经营、财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前述有关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3-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广州嘉业伟城商业有限公司、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于爱新、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连爱勤、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新华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司及关联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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